女方,性行,意志,生性,最高人民法院
提問: 婚外同居而狀告強奸 問題補充: 某男已婚,但又與另一女子同居一月有余(雙方自愿),后由于雙方發生爭執,女方以強奸相威脅,要挾要用幾萬元錢才不至于去報警.請問應該怎么處理,哪有相似的案件或相關的法律條文? 医师解答: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

把強奸同通奸加以區別。要注意的是:
1.有的婦女與人通奸,一旦翻臉,關系惡化,或者事情暴露后,怕丟面子,或者為推卸責任、嫁禍于人等情況,把通奸說成強奸的,不能定為強奸罪。
在辦案中,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,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,性行為是在什么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,事情發生后女方的態度怎樣,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,認真審查清楚,作全面的分析,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,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。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,以強奸罪懲處。
2.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,但事后并未告發,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,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。
3.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,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,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,應以強奸罪論處。
4.男女雙方先是通奸,后來女方不愿繼續通奸,而男方糾纏不休,并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,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,以強奸罪論處。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jiaahu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